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流程:规模大,通常占用土地、水面等,地面式选址选项多,且不断拓展出新的用地模式,地面式选址集中在山体、滩涂、沼泽、戈壁、沙漠、受污染土地等闲置或废弃土地上;一经完成相关手续建设完成可持续享受国家标杆电价补贴,因此收益稳定。 一、开发流程: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1、踏勘前的准备工作:与土地所在村县沟通,了解场址地点、大概面积土地类型和产权、地貌特征、附近变电站等情况;通过大概面积,估算可以布置的光伏组件规模通过土地类型和产权归属,估计征地难度和费用通过地貌特征,平地、山地或水面,估计施工难度通过附近变电站,估计接入系统距离和费用;还需要深入了解当地光伏补贴政策、允许建设的容量、是否有在建项目、已建成项目的收益等情况。 2、踏勘时的考察工作:踏勘条件允许时,可利用无人机航拍,有效提高踏勘及评估质量和效率。针对不同的地形地貌,踏勘时需注意以下情况: 1)普遍问题:目测地面的土层厚度,裸露部分能否看到岩层土层太薄将影响到未来土建施工难度;观察林木覆盖情况,尽量避开牲口棚,坟地及农民村舍,减少征地费用; 2)平地:由于光伏场地面积较大,从一个边界点无法看到场地全貌。建议尽量将场址勘查全面,选址时避开冲积沟,防空洞及其他军事设施; 3)山地:观察山体走势。光伏组件应布置在东西走向、朝向南侧的山坡上且周边不能有遮挡;山体坡度应小于25°,否则后期施工难度、维护成本将大幅提高; 4)水面及滩涂:了解场址的最深水位,以便选择适合的光伏基础形式。一般水深小于4米时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大于4米时,采用漂浮形式;了解场址30年来的最高洪水水位或最高涨潮水位,确保固定支架的设计高度在最高水位之上;了解水下养殖产品的生长特性,并合理选择光伏组件类型、安装形式布置高度和间距,以满足渔业等功能需求; 5)采煤沉陷区:涉及采煤沉陷区的选址,建议调查拟选场址的开采现状以及未来20年的开采计划,避让露天矿坑、渣山、积水区等;对于未来没有开采计划的采空区,根据《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的关于适宜区、基本适宜区及适宜性差区的要求进行区分;对于未来仍有开采计划的场地应尽量规避;对已经暂停开采的区域,需了解场址已经稳定沉降多少年,取得稳定性沉降报告后,再进行选择性开发。 3、踏勘后的测算工作 1)场址地类:去国土局(查二调图)、文物局和林业局查询场址的土地类别及是否压覆文物或矿产如果土地为不能使用的类型或有压覆情况,盲目开展后续工作,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场址面积:将GPS坐标输入地图,观察场址宏观情况,同时测算场区面积,估算光伏装机容量; 3)接入的变电站:根据估算出的光伏装机规模设计送出电压等级;考察距场址最近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容量、是否预留间隔,收集该变电站的电气一次图,从而确定光伏接入容量。如果没有合适的接入点,可以在地市级电网公司批准下进行T接送出。 4)国土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5)前期手续办理阶段 (1)项目备案工作 编制光伏项目申请报告 与当地政府或集体签订土地租用协议 当地市级电网出具接入和消纳初步意见 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并提交材料 国土、电网公司、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其他已取得的进展(如测绘、地等资料) 项目概况以及项目公司营业执照 取得备案证,向省/市级发改部门提交资料 省发改委公布的项目清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基础信息登记表、节能登记表、招投标方案 申请备案的请示 公司营业执照 (2)获得批复文件 国土部门:县级:选址意见函;省级: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土地预审意见、地灾评估备案登记表; 电网公司:省级:电网接入方案批复; 环保部门:市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监部门:市级:安全预评价表的批复; 水利部门:县级:选址意见函;省级: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建设管理规划部门:县级:选址意见书; 文物部门:县级:选址意见函; 武装部门:县级:选址意见函; 林业部门:县级:选址意见函; 发改部门:省级: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如有); 专业部门:防洪评估报告(如有); 专业部门:地质稳定性报告(煤矿塌陷区)。 (3)获得开工许可 基础流程为:土地预审批复→征地→规划设计条件→招、拍、挂→建设用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 办理项目银行资金证明; 办理项目与银行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协议; 委托编制项目设计方案; 获得项目所在地建设局出具的开工许可。 6)项目施工图阶段 (1)基础流程 现场测绘、地勘、勘界,提出设计要求; 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编写各设备技术规范书,作为采购招标的依据; 进行设备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厂家签订技术协议; 各专业分别绘制图纸 (结构、土建、电气等); 绘制施工总图,打印蓝图; 现场技术交底、施工图纸会审。 (2)不同建设场景下的支架基础类型 *农光/林光互补 常用基础类型:预应力管桩、预制混凝土桩、淄注桩、螺旋桩;
设计说明:此类项目的光伏组件离地高度一般在2~2。5米较为合适,首选基础形式为预应力管桩、预制混凝土桩如遇岩石的地质条件,可采用灌注桩,光伏组件距地高度较小时,可采用螺旋桩。 *荒漠戈壁 常用基础类型:螺旋桩、灌注桩、预应力管桩、预制混凝土桩、条形基础; 设计说明:此类项目宜首选螺旋桩、灌注桩,其次考虑条形基础;对于光伏组件离地高度有较大要求的电站,可采用预应力管桩或预制混凝土桩。 *山地光伏 常用基础类型:螺旋桩、灌注桩、预应力管桩、预制混凝土桩、锚杆基础; 设计说明:此类项目如表层土厚度大于1。5米,直选用螺旋桩岩土裸露场地可采用锚杆基础;表层土较薄时采用混凝土灌注桩;当对组件有较高的离地高度要求时可根据地质条件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桩、灌注桩或锚杆基础。 *水面光伏 常用基础类型:锚固基础方式:配重、预应力管桩、预制混凝土桩漂浮方式:浮体、HDPE浮管、高密度聚乙烯浮箱; 设计说明:锚固基础方式宜首选配重的方式,在风和流作用较大区域,可选预应力管桩或预制混凝土桩:漂浮方式宜首选工艺比较成熟浮体结构。 *采煤沉陷区 常用基础类型:螺旋桩、预应力管桩、预制混凝土桩;
设计说明:对于沉降稳定区域,可采用螺旋桩、预应力管桩或预制混凝土桩;对于有残余变形的区域,且对组件离地高度有较高要求时,可使用预应力管桩或预制混凝土桩。 7)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建设施工八大阶段:开工准备阶段;土建、安装工程及送出线路施工阶段;工程调试阶段;设置安全标识,启动验收阶段;发电试运行,即初步验收阶段;工程移交生产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出质保验收阶段。 (1)土建工程 放线测量、场地平整; 围栏施工; 箱变、逆变基础施工; 主变基础施工; 厂外设备基础施工; 升压站施工; 综合楼施工; 场内道路、照明及其他基础设施施工。 (2)安装工程 支架安装; 组件安装; 汇流箱安装; 箱变、逆变安装; 主变安装; 电缆敷设及接线; 消防及监控设备安装; (3)单体和联体调试。 8)施工手续/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有:水保(监测、监理、验收)、安监(安全预评价、安全评价)、质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环保(市环保局)、消防备案验收(县消防大队)、土地证(县国土局)、许可及备案(县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建设局)、审图(地方审图中心)、防雷检测(地方气象局)等。 (1)带电前必备条件/接入系统带电前必备的条件有:公司营业执照、发改委备案文件、上网电价文件(如有)、项目可研报告、接入系统批复文件、电站系统主接线图。 *反送电流程和条件 -向省电力公司申请,提交反送电文件; -按接入系统要求,向交易中心上报接网技术条件; -与电网签订并网原则协议; -省调下达的调度设备命名、编号及范围划分; -与省调、各地调分别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与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自建线路签订《线路运维协议》; -具有资质的质监站出具的《工程质检报告》; -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技术监督报告》,同时上报针对报告中提出的影响送电的缺陷整改完毕,对不影响送电的列出整改计划; -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将委托地区电力公司,现场验收涉网设备及是否按照接入系统文件要求建设和完善设备、装置满足并网条件,落实“安评、技术监”等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验收后,向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上报具备反送电的验收报告; -交易中心根据上述工作完成情况,及时组织反向送电协调会,组织各相关部门会签后,下达同意反送电文件。 *并网的流程和条件 工程质检报告; 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技术监督报告; 电力公司验收报告; 针对各检查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供用电合同》; 协商确定《购售电合同》和《调度协议》; 召开启委会,上报会议决议中提出问题的整改; 下达同意并网文件,安排项目并网; 向省电力公司申请,确认满足电网要求; 移交生产验收交接书; 涉网试验完成并满足电网要求; 电价批复文件(如有)。
二、附:光伏项目用地的主要政策 1、国土5号文——地问题的基本规定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2、国土8号文——关于复合用地的规定/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7】8号,提出: 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项目,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 使用农用地的项目,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光互补复合项目,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符合本地要求的光伏复合项目,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目前,已有8个省份出台本地光伏复合用地标准包括:内蒙古、天津、山东、浙江、广西、宁夏、西藏、河北。 3、林业153号文——关于光伏项目用林地的规定 2015年11月,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文件提出: 光伏电站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林光互补复合项目,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手续,运营期双方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4、严守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2016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海洋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两份文件的先后发布,标志着生态保护红线已经成为项目选址的“紧箍咒“: 5、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 (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水土流失预防区等); 严禁任何项目落入生态保护红线内,杜绝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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