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力电池回收行业商业模式
1、生产者责任制下的回收模式
1)所谓生产者责任制,是以现代环境管理原则实现产品系统环境性能改善的一种主要制度;它是传统“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延伸,其中心思想是指将原始产品生产者对于产品的环境责任扩展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之中,不仅包括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还包括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生产者责任制是欧盟目前防治小电池污染的主要制度;对于我国动力电池回收,该回收模式的适用性还需进一步研究。
2)在此回收模式下的废旧动力电池逆向物流沿新品电池的来源返回,由于动力电池自身结构的特殊性,动电生产商分为单体生产商、模组生产商和电池包生产商,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动力电池,单体、模组和电池包生产地可能各不相同,如德国某品牌整车企业从韩国购买电池单体,在德国组装成电池包搭载到电动汽车上,出口到中国;在此情况下生产者不便于严格划分,即使划分后也可能由于国别、地域的差异不利于追责;另一方面动力电池生产商从消费者手中直接拿到电池难度极大,若以逆向物流的路径回收动力电池,此时介于消费者和动力电池生产商的4S 店和整车企业是否会无偿提供回收和便利就难以保证;若有偿提供服务,则会由于交转次数和运输次数较多而推高回收成本,不利于电池回收。
*生产者责任制下的回收模式
2、整车企业为主体的回收模式
1)由于动力电池的寿命或者消费者使用不当导致动力电池先于电动汽车报废,维修或者更换下来的电池由整车企业承担回收责任,整车企业可利用丰富的4S店资源进行回收。
2)电池自身的金属材料和能梯次利用的单体使动力电池具有价值,该部分的价值可以抵扣一部分回收过程产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同时由于缩短了回收流程,整车企业直接将废旧动力电池交至动力电池处理单位,更有利于保障动力电池的技术、设计等商业机密不被泄露。整车企业还可从动力电池处理单位了解不同类型的动力电池报废后处理的难易程度,以反馈指导整车企业从生产设计时就考虑到报废时的拆解和处理,实现绿色设计。
整车企业为主体的回收模式
3、强制回收政策模式
1)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传统汽车发动机必须登记后使用。电动汽车无需使用发动机,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动力源,其地位无异于传统汽车上的“五大总成”,其编码使动力电池与电动汽车绑定。我国正研究实行动力电池编码,在新能源汽车中实行登记使用制。该政策一旦实施,消费者在电动汽车报废时需到相关部门对动力电池、电动汽车进行注销申报,然后交售到动力电池、报废汽车处理企业,领取《机动车报废证明》,完成注销,方可购置第二辆汽车。
2)该回收模式是强制消费者交出动力电池,保证最后搭载于报废汽车的动力电池能得到有效回收。电动汽车使用过程中更换动力电池也需到相关部门备案,以保证电动汽车生命周期全过程所有的动力电池都得到有效回收。
*强制回收政策模式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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