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废水污染防控从“应急”走向“常态化”:我国对于医疗废水的整体全面管控,始于二十年前的SARS疫情。此前,执行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内容,当时,医院污水处理率不高,仅有少数大型医院具有污水处理设施。SARS过后,我国迅速推进了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相继发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院废水处理技术指南》等;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这次新冠疫情中经受了考验,承担起了重要安全防线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于SARS,此次新冠疫情在规模及防控难度上都要大得多;由于其爆发突然、发展速度快、感染人群多,国家当机立断采取“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临战体系,建立“集中隔离——方舱医院集中收治观察——重症患者定点医院治疗”医疗体系。为此,生态环境部及时提出了应急状态下的医疗废水处理方案——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定点医院和隔离场所,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并将消毒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通过封闭罐车转运至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这套方案确保了紧急防疫状态下将二次污染风险降至最低,但其具有“应急”属性,并非长远之计。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为推动各地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规范设施运行管理,强化医疗污水排放监管,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印发对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在设施建设、运营、监管等多方面存在的短板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从《通知》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疫情常态化背景下对医疗废水全方位监管的决心与信心,以及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依法统筹一张图、一盘棋、一张网的管控思路。
二、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
(一)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明确主体责任:实际上在《通知》之前,2005年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已明确区分“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与综合性医院,同时根据国情将“2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纳入建设和监管范围,明确规定了各类医疗机构的分类分级的废水处理方案。其中,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县级以下或 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上述标准和规范,使我国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有助于我国形成了“医院病房-医院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医院防疫:病房内源头分类,将排泄物等进行消毒处理与其他废物一起,进入医院危险废物处理体系;第二道防线是医院污水处理:在各级医院,特别是传染病医院均建立了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第三道防线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医院达标污水排入下水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明确卫生指标,设置了不同类型的消毒设施。这三道防线的建立,已经证明可以有效的防止各类细菌和病毒通过水传播的途径,为防疫提供了有力支撑;新冠疫情中应急建设的武汉火神山和雷神山医院,其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便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和《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进行设计;同样这些标准文件也是我国统筹监管医疗机构废水排放状况的一个起点,为日后的进一步规范化管理、保障水环境安全提供了依据。据此,《通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将各类医疗机构的水污染防治纳入了“一张图”中。 (二)坚持“严防死守”,不留防疫安全死角:此外随着全球化疫情的爆发,以及多项病毒变种的出现,疫情常态化防控已逐渐成为共识。对于毒性强、传播快的德尔塔病毒,原卫生部部长高强也明确指出:“若以错误的抗疫策略应对,其后果必然是灾难性的。我们必须通过严格的隔离控制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切断病毒的传播链,把病毒封锁在最小的范围内‘自消自灭’”;用“严防死守”的视角反观当前医疗废水防控体系,可以发现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包括部分医疗机构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导致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需要引起重视;在基础设施达标和建成之前,《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在这一点上,相关医疗机构可以借鉴疫情期间一些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的污水处理方式,可临时采用应急存储池作为消毒设施,配备加药装置、消毒剂,也可联系埋地式、膜生物反应器、一体化设备厂家作为生化二级处理装置,彻底解决医疗污水处理问题;值得一提的是,《通知》结合新冠疫情传播特点及现有标准规范中的一些缺陷,特别关注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人员的个人防护问题。此前,大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在室内,这些污水处理场所,空气不流通,处理车间气的体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飞沫、气溶胶污染风险。而在此次《通知》中,要求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要求为工作人员配备各类防护用品。注重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个人安全的同时,也体现了不留死角的原则,将宏观把控、个人防护、过渡方案置于“一盘棋”中加以考量。
三、搭建全面监管体系,力图长治久安:在《通知》的“加强运维”及“各方责任”章节中,要求医疗机构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境部门联网等。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废水处理及排放,正逐渐纳入环境监管的“一张网”中,成为监管、督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生态环境部借助网络平台等现代化手段将近万家定点医院、污水厂以及集中隔离场所纳入动态管理,但数据大多由各地层层上报,难以全面系统地杜绝风险;在《通知》中,则进一步明确医院、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主体责任和部门分工,各负其责严格监管,将医疗机构废水处理纳入了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对于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据此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设施作为防疫链条的重要环节,开始被全面管控。结合排污许可、数据联网等措施,医疗废水处理及监管,为地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的排查、监督、执法提供了便捷手段,初步具备了“长治久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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